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对房屋登记的申请人作了规定: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即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作为登记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并未对此再作规定,这是因为我国相关的法律(如《合同法》、《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已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毋须对此再作规定。因此,自然人、 展开
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对房屋登记的申请人作了规定: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即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作为登记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并未对此再作规定,这是因为我国相关的法律(如《合同法》、《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已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毋须对此再作规定。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是享有物权的主体,当然可以作为房屋登记的申请人。 村民小组既不是自然人,也没有法人的资格,村民小组是否可以作为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看其是否属于其他组织。 在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已认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除了公民和法人以外,就是其他组织。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应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房屋登记的申请人。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也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建设部政策法规司、房地产业司和村镇办联合编写的《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中,明确说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 因为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在村民小组作为房屋登记申请人时,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其为合法组织的证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