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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新版房屋所有权证行为是否可诉?

a123234346|2015-09-23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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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发的《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2006年10月为甲更换证书时没有改变登记内容,换发证书这一行为就不属于可诉的范围。而登记机构在换发证书时更改了房屋面积,这就是改变了登记的内容,所以本案中登记机构的换发证书行为是可诉的。 换发或 展开
2015-09-23 20:12

tonnydu2010

不能这样了,
2016-05-14 17:03

tonnydu

也可以上诉了,
2016-04-10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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