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这类问题时,必须明确以下两点: 1.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收取必要的登记文件并遵循规定的登记程序。 在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目前还是一种行政行为。登记机关在为当事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其中包括收取必要的登记文件并遵循规定的登记程序。否则,这一行为就不能成为合法的行政行为。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 展开
处理这类问题时,必须明确以下两点: 1.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收取必要的登记文件并遵循规定的登记程序。 在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目前还是一种行政行为。登记机关在为当事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其中包括收取必要的登记文件并遵循规定的登记程序。否则,这一行为就不能成为合法的行政行为。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程序的规定是: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是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因房屋买卖、……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由此可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转让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书是必须提交的登记文件。在不具备这些条件时,登记机关如果强行为当事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则是僭越了司法权。 2.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通过执行程序处理。 《物权法》草案对因人民法院的判决等行为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表述是:“自判决生效……之时发生效力”。按这一表述,因法院判决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一方,在进行登记前即已取得物权(对依法律文书取得物权问题,现行的规定是以登记为准。如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登记只是为了“公示”,使该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待这一表述成为法律条款以后,还要据此对相关的登记立法进行修改,才能使当事人能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进行权属登记。 因此,在目前,除了当地地方性法规对此另有规定以外(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以及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可以由房地产权利人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应当通过执行程序处理,藉助司法的强制力,由登记机关协助执行。如果当事人都可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就毋须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了。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签订的协议是民间协议,不具有强制力,也无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而,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手续,如果涉及房屋产权变动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如果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翻悔的,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