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无当事人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购房人从开发商处领取钥匙,就可以认为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屋。 此案的关键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王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对诉争之房的交付期限、交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之 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无当事人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购房人从开发商处领取钥匙,就可以认为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屋。 此案的关键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王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对诉争之房的交付期限、交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房地产公司虽然于2001年1月12日交付了房屋钥匙,但此后由于没有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致使王先生不能正常使用其购买的房屋,故房地产公司以"领取房屋钥匙就视为已完成房屋交付"的辩解,法院不应予支持。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应以交付《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为准。法院应依据《合同法》作出判决,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由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王先生违约金288400元。 实践中,有些开发商为了不负延期交房责任,房屋没有竣工,就把钥匙交给了购房人,甚至还能违法办到房产证,但购房人却不能真正的使用所购房屋。爱吃亏的购房人,不妨可以从本案中学一招。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