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逾期
与房东签订买卖合同,房东是公司;合同约定7月1日前一同到房屋交易中心登记过户,但房东以抵押未注销为由一直拖延至7月20日才共同办理。合同中约定若甲方故意拖延按补充条款约束,但补充条款仅写明逾期交房可按银行利率支付违约金等等,甲方以交房未逾期为由不予赔偿。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能按支付房款的一定比例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其他答案
根据你的陈述,简要回复如下: 1、可以肯定的说,对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过户的违约责任; 2、有关具体违约责任,具体得看购房合同约定,建议携带购房合同到所咨询。
2015-09-04 09: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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