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分割房产公平吗
购房合同于2001年9月29日以女方名义签订,我们于2001年10月16日登记再婚,因为只有登记结婚且由各自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建行才能发放贷款。她交付的首付六万,我出的10万装修钱,后贷款大家共同偿还(也分不清谁多谁少,期间还有我父亲替交过)。现在感情不和,本人要求离婚。她说我只能拿走10万装修钱,如果贷款能分清也可以拿走... 展开
其他答案
这得把这房子分为两部分说。婚前她交付的首付并且是她的名下,这部分的产权在法律上属于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没有你的份额。按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的夫妻一方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还贷部分无论是以你们谁的名字交的,房产证在你们谁的名下,都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人一半。至于其中有你父亲替交的,只要有证据证明你父亲确实交了多少钱,可以做为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由你们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房屋的装修费用 展开
2010-11-20 06: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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