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英文名字也可以用中文名字购房,但使用的名字必须与持有的合法有效证件一致。如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购买,须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如委托律师购房,收费数额可与承办律师协商确定。 ------------------------- 具体: 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展开
可以用英文名字也可以用中文名字购房,但使用的名字必须与持有的合法有效证件一致。如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购买,须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如委托律师购房,收费数额可与承办律师协商确定。 ------------------------- 具体: 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管理,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1年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规范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购房手续。 一季度外资疾投45亿美元买房 在业内已流传一周的限制外资炒房政策,昨天终获官方证实。在调控风暴中逆流而至的境外炒房资本,将迎接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央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管局联手的全面“过滤”。 从外资投资、开发经营境内房地产、购买房产等三大方面,六部门正式对外资进入楼市全面“设卡”。 ■■政策焦点: ●外资购房必须实名制 ●不呆满一年不得购房 新华社昨天发布消息证实,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际上,《意见》全文此前一周在业内就已悄然扩散。 《意见》最引人注目的政策,是外资购房“实名制”政策。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才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香港软银金汇投资公司业务总裁温天纳分析,“设卡”提高门槛,目的绝非是不许境外人士到中国买房,而是希望保留那些实力强、希望长期持有物业的外资,过滤掉那些实力不强、以投资炒作套利为目的的投机资本,避免巨额外资反常地“快进快出”。 北京、上海目前集中吸引了九成以上房地产外资,设限政策出台的背景,是外资在中国两年多来“过度热情”的凶猛扩张。官方首次披露的数字显示,经历了去年的爆发式买楼后,今年以来,外资投资房地产增长速度依然迅猛。仅今年一季度,外资在中国购买建筑物的资金就高达45亿美元,超过去年全年。 ■■执行仍等待细则 温天纳认为,“住宅市场是楼市最重要的部分,新的限制将减轻外资对本地楼市的冲击,为部分地区房地产过热降温。”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中,有130多个成员国对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设有严格限制。但对中国房地产调控最新一道“令牌”,有舆论认为,执行起来仍有很多困难,比如实名制仍比较含糊,如果境外资金找境内人士代购,应该怎么进行有效管理?如何界定自住房?这些都需要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台细则加以明确。 外资炒楼三大路径被重点“关照” 外商进行房地产投资 ●准入限制:外资必须在境内成立房地产企业,获得由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颁发的一年期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才能投资非自用房地产; ●资本金限制: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转让、并购限制:股权和项目转让、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必须由商务部门进行审批。 外资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类企业不批外汇借款结汇: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办理境内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外汇借款结汇; ●合同条款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 ●资格限制:只有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房企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个人,具备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的资格,不得购买非自住商品房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