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文件不执行,互相推诿算什么?
房地主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见2010年9月29日-财税[2010]94号文,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了,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 展开
房地主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见2010年9月29日-财税[2010]94号文,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了,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刻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本人在2010年11月在江西宜丰县购二手房一套,面积为88平方米,且为第一套房,现在就交契税之块,必须按照正常契税2%交付。咨询契税所,答复要求房产局出具证明;去向房产局申请开证明呢,答复又为要求契税所出具相关的函。就这样在二个部门跑来跑去,最终还是没有结果。 对于我们低收入人群,多一个点就意味着我们要多支付不少的费用。政府这样的规定,究竟是保护我们老百姓呢,还是?谁能告诉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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