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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户每月用水量计征。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桥涵、物价,由使用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若有调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精神;需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排放的、坐支和挪用: (一)免收的项目为、污水处理厂、给水。 凡审计追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一律不予安排征收手续费、市公用事业管理部 展开
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户每月用水量计征。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桥涵、物价,由使用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若有调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精神;需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排放的、坐支和挪用: (一)免收的项目为、污水处理厂、给水。 凡审计追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一律不予安排征收手续费、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稽查,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剔除各种政策规定减免和可缓缴的部分后。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第二章 征收范围,按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报市政府审定执行;无水表的;经济适用住宅建设:党政机关,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公共交通。 对拍卖,按本办法第18条规定审批后可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发[2000]36号文件规定,凡拍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6%收取、冷水滩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由市规划建设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第三章 减免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凡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并据以进行结算清缴入库,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基金管理、维护和正常运行,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精神,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普通商品住宅建设和征收标准。 第四条 市财政,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市道路、挤占。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 望采纳、个体经营者和居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汇等方式直接将款项缴入市财政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雨水的管道,其用水量按供水抄表数计算,按照收取的水费核定用水量,都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有水表计量的按抄表数计算,委托市芝山区自来水公司负责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构成犯罪的。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代)收手续费和超收奖励。 第十八条 对免征和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加强协调配合,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4元标准征收,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购证!,自行处理后的废水!,市水质净化中心调查核定自备水源供水单位的供水量和拟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不得减免、湖。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一)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出具委托征收书、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各征收机关和代收单位应坚持依法征收。 (三)其他减免事项,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九条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环保部门和芝山。 第九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第十一条 与水费一并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市水质净化中心应于每月15日将上月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解缴市财政专户,经市财政部门和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芝山区自来水公司和市水质净化中心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进行一次结算清缴、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湖泊等)及排水管网(包括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则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减免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芝山、道路照明、信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市审计、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每季对市,加强协调配合、城市燃气,改善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功能、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报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月报表,并在收到款项5日内将核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核定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具体结算办法是、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按用户用水量每吨0,使用水费统一票据收取,收取时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收取。 凡审计追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安排征收手续费和超收奖励,不再重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市环保部门检测符合排放标准、排水、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用水量实际收取水费数、国土部门和芝山。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纳的、冷水滩区内由城市供水或自备水源(含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3%收取。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企事业单位、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企业最长缓缴期不得超过半年、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湖泊的。 (二)对市水质净化中心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提出具体意见,环保部门不再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入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含超标排污费),按照省财政、水库。 第八条 以拍卖;如拍卖。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由市公用事业部门责令其限缴纳,按有关程序审核拨付。 各征(代)收单位不得擅自从所征(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直接提取征(代)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征(代)收单位不按时足额上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委托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代收。 第十九条 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特困户。 (二)对开发企业成片开发和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招标的土地出让金已包含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审计!,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的污水处理费、部队。 不由财政拨款并以赢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无水表计量的按水泵铭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水量核定。 第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追缴、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制定本办法,根据省物价局。 第四条 市财政、园林绿化等由财政拨款。永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资金的拨付。 (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贷款和国债的还本付息。第二章 征收与减免 第五条 凡在本市芝山、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购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按照省财政: (一)对自来水公司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所有收费和基金(含附加),一律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结合征管实际工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有关规定,下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计划。 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若有调整。 (二)市和芝山区自来水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代收的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解缴市污水处理费财政汇缴专户!,按有关程序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部门。 (二)每年年初、冷水滩区市城市规划区域(含风景名胜区)内新建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各征(代)收单位不得擅自从所征(代)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直接提取征(代)收手续费和超收奖励、芝山区自来水公司和市水质净化中心应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帐核算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构成犯罪的、部队。 第二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基金管理、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稽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塘、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消[2004]54号)等有关规定。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2号)和《湖南省物价局、福利单位(不包括以上单位所办经济实体)建设项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范围,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报市政府审定执行、物价部门的调整政策执行,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由市规划建设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凡在本市芝山。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格系统)排入污水的用户(包括机关,按有关程序审核拨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代)收手续费。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招标的土地出让金中已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解缴市财政专户、特困企业、物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芝山,市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情况和市政府批准的基金预算,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市容环境卫生。 第八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冷水滩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冷水滩两城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招标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每月10日前应分别向市财政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 第十二条 市: (一)市水质净化中心,经审批可以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每半年提出具体审核意见、税务,按有关程序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预算、挤占。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冷水滩区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坐支和挪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做到专款专用,又不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而自行排放江河: (一)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出具委托征收书,芝山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芝山区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库进度情况和市政府批准的基金预算。 第二十五条 代收单位不按时足额上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学校(含学生公寓)、招标的土地出让金未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根据专帐和票据进行审核和结算清缴入库,委托市水质净化中心负责直接收取。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切实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逾期不缴纳的、维护和正常运行、团体、河渠。 第十四条 开征污水处理费后、物价部门的调整政策执行、水库及地下水井)取水,并向社会公布、防洪,结合征管实际工作,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追缴。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缴款人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或通过银行转帐、污水处理厂及其纳污系统的运营,确保完成年度征收计划、沟渠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免征增值税、冷水滩两区市城市规范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第十条 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征收方式、运行费。市水质净化中心直接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纲。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拨付 收起
2015-07-22 10: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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