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对本人处理决定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本人于2014年2月6日应聘到贵公司做会计工作,3月底全部工作交接完毕,会计移交表上没有明确代收代付款项工作是会计的工作职责及监管内容。(据了解该项工作从2012年以来都是由出纳负责核对收付款的)。正常上班后总公司领导及业务领导和项目领导都没有交代该项工作要我负责核对、反映各... 展开
关于**挪用公款对本人处理决定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本人于2014年2月6日应聘到贵公司做会计工作,3月底全部工作交接完毕,会计移交表上没有明确代收代付款项工作是会计的工作职责及监管内容。(据了解该项工作从2012年以来都是由出纳负责核对收付款的)。正常上班后总公司领导及业务领导和项目领导都没有交代该项工作要我负责核对、反映各项收付情况,并且该项工作的付款没有经我审核签名。二、该项工作没有纳入会计的工作职责及**做收款员工作2-3年也是不争的事实,当时公司高层对此事的考虑及安排原因我不清楚。我到公司工作一年多延续了前几任会计的工作内容、职责。有关财务及税务工作上的情况问题我都及时向项目总经理和业务副总汇报过。三、2015年4月18日,公司4位股东在开会,把我叫到董事长办公室,我才知道代收代付款资金出现了问题,在这之前出纳发现问题也没告诉我,并且一直在回避我。该项工作一直是出纳核对收款,并与**对帐。付款时由***提出要付什么项目款的申请,出纳审核付款。挪用资金是因**工作的正常调整办理移交才发现的,而**办理移交没有人通知我参加。由**和出纳正常办理交接手续。到目前为止我没收到他们之间办理的移交手续清单。各项收付款收据记帐联及付款清单全部是出纳核对、付款、经办并保管收付款资料。四、公司股东及高层管理人员在没有完全了解公司财务工作运作的情况下,在没有征求财务人员意见的情况下,不分清红皂白的对会计、出纳各打50大板,这是很不合理、合情、合法的。公司对员工在工作上的失误及违反公司制度的处罚是按员工所分管的工作职责,对该事情的直接责任大小来认定,而不是因人(或和股东是亲戚而论)而处理不公。五、2014年8月19日,我向董事长提出过财务工作的有关问题,具体有五条(附原件),有些问题至今没有音信和解决。而财务上发生问题都说会计没管好。财务工作责任很大,很多费用、工程款、往来款要核对审核,但没有相应的职权,如何保证行使职责?本人在股东会上也提出了这个问题,这也是个很现实的问题。为此请各位股东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理解财务工作上的难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财务及会计工作予以重视和关心。六、对我的责任认定理由:据说是因为收款收据是由**到我这里领的(这项工作是由专门登记、交回收据日期都有明细反映),交回收据没发现问题,按照财务工作设置是由出纳、会计二人组成完成公司各项收付款业务,出纳负责公司收款、付款业务,会计负责公司的核算、反映、监督,具体流程是出纳把每日收付的单据做到日清月结交给会计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是不应该和现金款项收付直接发生关系的。这是符合帐、款、物分管和相互核对、监督原则的。这是财务会计工作的通行做法,如不信请咨询有关财务专家及财务审计人员。综上所述,本人对2015年6月11日股东会议决定,对**挪用公司资金40万元一事,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暂垫付挪用资金50%(20万元)及我个人承担10%(2万元)决定我无法接受,没有理由及证据证明我应承担此事经济责任。请各位股东及董事长给予考虑。(为此我保留向有关部门申诉、起诉的权利) 附:会计移交表谢谢!望阳灵山公司员工:杨x2015年6月25日.电话:18778XX以上情况可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