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的商业按揭贷款,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10月底放款,12月开始月供,期间利息银行要求我承担,这合理吗?
具体是这样的:我的住房按揭贷款是在10月的27号获批放款的,首次月供日是12月的10号。今天接到银行的电话,说12月份第一次月供的时候,需要多付将近2k的利息,因为从放款到首次月供之间的时间差,产生了利息。何时放款何时开始月供都是银行指定,然后通知我的。为什么利息还要我来承担呢?这合理吗?求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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