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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取得的土地,由于政府规划原因多年未能开发,现政府下文按出让款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后收回。是否合法?

09年土地出让时出让金等费用都缴纳,拿到地后半年规划局以修环线为由停止开发,但迄今都未修此环线。今年9月出文,按出让款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补偿企业后收回土地。无视6年时间土地的增值和民营企业根本无法以基准贷款利息获得资金。想问政府下的这份文件是否合法,企业可以有哪些上位法来为自己弥补更多损失?
jing0714|2015-07-15 17: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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