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为5年时间,详见下列文件。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办事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2、《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 9号) 申请主体 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的 展开
一般为5年时间,详见下列文件。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办事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2、《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 9号) 申请主体 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的(在沪)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的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订聘用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