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 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 之间的 展开
-----2015-05-0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 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 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 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 住宅 ; (3)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 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 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2015-05-11-------题主后来又加了一个上面第一幅图,问小高层这种做法的原因。首先,我要纠正一下,这个不是小高层.。。。怎么数都有十五、十六层了。。。一般约定俗称的叫七层至十一层的为小高层,因为七层以上需要配置电梯啦。然后,我想说的是,这种建筑应该是很早的地方规范,我为了确认,特地咨询了下规范方面的人,十层及以上的建筑需要通过阳台或者凹廊连通,不过不用每层,可以隔三层连通。题主就不用纠结这个问题了,以前上海是有的,现在已经废除了。其他地方规范不是很清楚。在此,我贴上2014版的新规范吧,大家还是记住新的比较靠谱。(注:今年新出的规范将原高规和通则合并成一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且在建筑分类上,原用建筑层数规定的分类已经改为用高度了,即用3米折算的。如下)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大家还是好好看规范吧)熟读规范三百遍,不善设计也敢建。。。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