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做人要厚道,下次订立这种租赁合同记得找有法律知识的人去撰写,或者找个律师代写,至少房屋中介都有格式合同的范本。没有哪一个出租方会那样写条款的。 你朋友这点要么不写,既然写了,又反悔想涨价,实在是缺德。 另外,我讨厌新的标记[答非所问]功能…… 1、从法律关系上分析。 本合同是针对于出租物的房屋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针对于房屋的处分行 展开
真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做人要厚道,下次订立这种租赁合同记得找有法律知识的人去撰写,或者找个律师代写,至少房屋中介都有格式合同的范本。没有哪一个出租方会那样写条款的。 你朋友这点要么不写,既然写了,又反悔想涨价,实在是缺德。 另外,我讨厌新的标记[答非所问]功能…… 1、从法律关系上分析。 本合同是针对于出租物的房屋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针对于房屋的处分行为。根据上面的表述,其实是针对于本出租标的进行的两次处分行为: 即第一次处分行为为通过订立本合同订立的租期为1年的租赁关系; 第二次处分行为为一种预期处分行为,通过订立附条件的条款,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租赁关系进行的限定和约定,即约定如果承租人将来在本合同届满后继续进行长期的承租行为,对于其租金进行了限定。 2、关于本合同的期限。 就本合同而言,已经明确规定了出租标的的租赁期限为1年,这点毫无疑问。 虽然声明了“若租赁方长期租住,租金三年内XXX不变”表面上看似是将合同延长至3年,但这一条款仅仅是对于将来可能订立的另一份合同的承诺,或者说是一种预期愿望,而并非是一份新的三年期合同。我国《合同法》上要求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明显的,上面的约定内容仅仅是针对于租金一项进行的约定,完全无法构成合同,更不具有合同的效力。 或者再退一步讲,这一约定可以看做是附条件的条款,即只有当本合同1年期届满后,双方表示同意续租,新的租赁合同成立,本条款方才生效,只要新合同成立的条件无法成就,本条约定归于无效。 3、本合同的效力。 既然合同已经约定了租赁期限为1年,则效力期间自然限于这1年以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当本合同1年期届满后,出租人应当明确表示不予续租,则原租赁合同由于到期届满失效。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