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题目中,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房东更换。我们通常将转租人成为“二房东”,但二房东与房东在法律上的意义截然相反。二房东并非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因此在本例中二房东A的变化无法直接导致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此时可能会出现下列两种情形: (1)若二房东A与房东签署的租赁协议中规定了禁止房屋转租,则二房东A与承租人B之间的租赁合同有可能因为二房东A的欺诈行为而归于无效。则此时承租人B不再受到 展开
在本题目中,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房东更换。我们通常将转租人成为“二房东”,但二房东与房东在法律上的意义截然相反。二房东并非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因此在本例中二房东A的变化无法直接导致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此时可能会出现下列两种情形: (1)若二房东A与房东签署的租赁协议中规定了禁止房屋转租,则二房东A与承租人B之间的租赁合同有可能因为二房东A的欺诈行为而归于无效。则此时承租人B不再受到租赁合同的保护,则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债权物化的保护。此时原房东有权利要求承租人B从房屋撤离,并要求二房东A承担违约赔偿;而承租人B可以向二房东A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2)若二房东A与原房东签署的租赁协议中明确或者默示许可房屋进行转租,则二房东A与承租人B之间的租赁协议即自动受到原房东的承认,该租赁协议有效,且承租人可以受到债权物化的保护。此时如果二房东A由于拒绝支付房租,导致二房东A与原房东之间租赁协议的解除,也不会必然导致承租人B的租赁协议无效化。如果承租人B表示愿意为二房东A承担自己所租赁的那部分的租金,则承租人B依然可以居住在自己租赁部分的房屋中,原房东不得要求承租人B撤出。附:买卖不破租赁,或者是债权的物权化。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 ……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予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住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租赁关系本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来说,债权的对抗效力小于物权,但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在对其规定时候,给予其特殊的物权化保护,此时物权上的权利人在有效的承租期内,就无法依据物权关系对于承租人主张对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