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观点仅供参考,详情请咨询律师。【第一种观点, 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外,按揭房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法方可过户】(1)如无意外,楼主和前女友的房产应该是按揭贷款购买的吧?如果是这样的话,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房产在按揭贷款中已经抵押给贷款银行。《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展开
以下观点仅供参考,详情请咨询律师。【第一种观点, 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外,按揭房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法方可过户】(1)如无意外,楼主和前女友的房产应该是按揭贷款购买的吧?如果是这样的话,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房产在按揭贷款中已经抵押给贷款银行。《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依此,贷款银行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是抵押权人。(2)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是共同共有还是单独所有?当然,是女友单独所有还是和楼主共同共有并非十分重要,重要的是楼主你要将转移房产所有权,换句话说就是将其过户到楼主名下。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依此,要转让房产,就必须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因此,据楼主所述,银行不允许更换贷款资料,房管所则需要银行业务人员配合才能进行过户这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判决书是不能够直接到房管所进行过户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亦从程序法角度佐证该观点。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4)广州审判网中支持此观点的一个判例认为,抵押物有条件的转让制度实现了物尽其用和利益平衡原则的协调。http://www.gzcourt.org.cn/aljx/2012/05/08091540514.html【第二种观点,无论是否经贷款银行同意,按揭房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均可过户】此观点由人民法院报中的一篇题为《按揭房买卖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的案例(http://oldfyb2009.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2336)所得出。案例认为,商品房按揭制度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不动产抵押,在适用法律上不能完全适用不动产抵押制度。按揭商品房的买卖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生效条件,合同就是有效的,不需要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生效必要条件。 因此,既然在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认定买卖合同有效,顺利办理过户登记便理所当然,否则此认定无任何意义。【解决方法】1、如银行所说,让借款人还清贷款,消灭抵押权,过户无障碍。2、如法律规定,受让人(本案中即楼主)代为还清贷款,消灭抵押权。3、转按揭。就是说借款人将房产转让,由受让人即楼主来还贷。目前貌似已经被禁止了,不知楼主什么地方什么银行,问问还行不行。4、向别家银行贷款,贷到的款还给上一家银行,然后过户,再抵押给此家银行。此种方法可行性估计比较少。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