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律师: 百忙中,以此咨询件烦扰,深感抱歉。2003年初,石林县实行粮食企业体制改革,局领导通过多种方式号召和鼓励职工,“减轻企业负担、买断工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在得到粮食局许下的“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享有国家规定应由原所在单位提供的服务和与个人相关的经济福利”的承诺后,于同年下半年开始分批与企业解... 展开
尊敬的各位律师: 百忙中,以此咨询件烦扰,深感抱歉。2003年初,石林县实行粮食企业体制改革,局领导通过多种方式号召和鼓励职工,“减轻企业负担、买断工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在得到粮食局许下的“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享有国家规定应由原所在单位提供的服务和与个人相关的经济福利”的承诺后,于同年下半年开始分批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第一批(5人)、第二批(5人)、第三批……多名职工与单位签订了解约协议。协议解除时我们只得到了工龄补贴和生活安置费,而未享受到住房补贴。近段时间,粮食企业正在组织落实职工房改补贴政策,参照的政策依据是石政发([2003]47号)文件,此文件补贴范围是行政和事业人员。目前,粮食企业房改补贴政策落实已结束,而房改补贴人员名单令人费解,这些补贴人员具体是:(1)全部在职职工;(2)第三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全部人员、(3)第二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1名人员。为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同时感受到了粮食企业在处理群众利益时的草率和极大的不公平。而当我们向分管粮食工作的领导讨要说法时,负责粮食工作的分管领导的解释是(因我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早于补偿会议的时间,所以不在补贴范围)。为此,我们查询了本次补贴的政策依据,既市住房委员会正式发布的《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按照政策规定,我们都符合《意见》规定的“市属国企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的两类范围”,而县政府2014年对“粮食企业改制职工住房补贴遗留问题”进行的批复非常明确,也就是为了解决好这部分与粮食企业解约人员的房补遗留问题,而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只是部分解决了一部分人的房改问题,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职工的遗留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真正解决。这次落实粮食企业房改补贴政策,我们既没看到公示、也没有告知,对补贴具体时限做出任何规定,且在几个部门参加讨论补贴具体事项的(会议记要)中也没有具体的补贴时限规定。为使我们的合理诉求得到一个公正公平的解决和落实,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方式或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恳请各位律师为我们解疑释惑。在此我们对各位律师表示衷心的谢意!2015年月7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