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卖方签订金合同时是首套房,签完后买了第二套,算不算违约?
通过中介买房,卖方签订金合同时是首套房,签完后在签购房合同前买了第二套,但是当时订金合同上没有写明双方均为首套房,订金合同上写的税费由买方全部承担,卖方现在不想卖房了,但不想交违约金,所以卖方现在以要主动申请20%个税(海南是总价的2%和差价的20%二选一的,一般都只交房屋总价的2%)来逼我们主动放弃,这样算不算卖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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