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
我家房为房管所公房。原承租人为我姥姥,老人一共有4个子女,其中有2人先于老人去世,已去世的2人的子女(3人)和我姨已经成家分别离开了这里只剩我们一家与老人同住并照顾老人,老人于95年左右去世,因我母亲没有其他处房产并一直与老人共同居住,在与一部分家庭成员协商后讲此处公房承租人改为我母亲的名字。房费在老人去世后一段时间一直由我... 展开
其他答案
你好,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规定,当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与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在别处无住房的共居人享有承租人资格。也就是说,只能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择。可以,做为共同居住人,如果你无房,你也可以成为承租人公房没有继承权,只有共同居住人有继续承租的权利 我的补充: 2013-06-19 展开
2015-06-21 19: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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