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是家庭户主 根据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身份证和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3、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按照规定,受理机 展开
申请人应当是家庭户主 根据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身份证和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3、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按照规定,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应签署意见,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至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住房保障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对经过初审的家庭,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同意的,发放《住房保障证》;审批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保障的理由。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