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去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可按照遗产继承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房屋性质不变;2.若其遗产继承人不是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拟接收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房屋性质不变,否则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回购。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补 展开
根据《广州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去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可按照遗产继承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房屋性质不变;2.若其遗产继承人不是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拟接收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房屋性质不变,否则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回购。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