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由政府统一管理。 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兼顾外来务工和创业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当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已取得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 展开
租赁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由政府统一管理。 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兼顾外来务工和创业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当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已取得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资格,尚在轮候期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 市辖三区具有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满两年; (二)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五平方米。 申请人未婚的,应当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者其父母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六十平方米。 第十四条 来银务工、创业人员家庭或年满十八周岁的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二)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三)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本市引进的人才在本市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已享受其它住房保障且未退出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