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急!!我系湖南长沙某批发市场租赁经营户,从2006年3月开始在该市场租赁两个门面从事经营。由于当时该市场为新兴市场,整体招租率不高,故当时开发商为了增强租户信心,于2006年4月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约定: “XX市场经营户:经研究决定, XX市场租赁期限确定为6年,后三年的租金单价根据市场当时的行情,以前三年的价格为... 展开
求助!急!!我系湖南长沙某批发市场租赁经营户,从2006年3月开始在该市场租赁两个门面从事经营。由于当时该市场为新兴市场,整体招租率不高,故当时开发商为了增强租户信心,于2006年4月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约定: “XX市场经营户:经研究决定, XX市场租赁期限确定为6年,后三年的租金单价根据市场当时的行情,以前三年的价格为参照,适当确定,门面押金不再增加。同时,XX市场在开业期间,必须投入XX市场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该项目的广告宣传费用。特此承诺!”该承诺书加盖了出租单位(即开发商)的印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2007年3月20日开发商与租户签署了一份合同,合同期为2007年3月20日至2009年4月30日。该合同期内双方均按合同要求履行。现2009年4月,开发商要求调整门面的组合,提出要将部分位置较好的租户迁出到很差的位置去,租户不同意,提起6年承诺之事,要求继续租赁现在门面,开发商扬言承诺无效。并打算采取强制方法硬性搬迁。请问:1、出租方即开发商的承诺是否有效?2、如承诺有效,租赁户不离开现在门面是否受法律保护?3、如开发商强行要求搬迁,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