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个商铺,又跟开发商签订了20年的租凭合同,办理房产证和国士使用证的钱也已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给我们办理。但现在开发商宣布破产,正在清算阶段。它已单方跟 我们跟解除租凭合同。并今年的租金分文未付。房产证也没给我们办理。现政府要求我们再交一次钱,才可以办房产证和国士证。并把欠的租金和上次交的办证的钱计入债权登记... 展开
我买了一个商铺,又跟开发商签订了20年的租凭合同,办理房产证和国士使用证的钱也已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给我们办理。但现在开发商宣布破产,正在清算阶段。它已单方跟 我们跟解除租凭合同。并今年的租金分文未付。房产证也没给我们办理。现政府要求我们再交一次钱,才可以办房产证和国士证。并把欠的租金和上次交的办证的钱计入债权登记。 我们觉得不合理,办证的钱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属于国家税收的,怎么可以进入债权呢,它是不是应该优先于普通债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