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5年内改造棚户区1000万户 禁建福利性住房
新京报 2013-07-13 07:36
[摘要] 昨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今起5年内全国棚户区改造目标:改造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
昨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今起5年内棚户区改造目标:改造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
据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100万套(户)开工量的40%;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50万套。
规划
今年“棚改”304万户
《意见》提出,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其中,今年要改造304万户。
其中,城市棚户区800万户,今年改造232万户;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90万户,今年改造17万户;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30万户,今年改造18万户;国有垦区危房80万户,今年改造37万户。
资金
可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资金历来是棚户区改造的主要难题。对此,《意见》制定了国家财政支持、银行信贷扶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允许发行专项债券、税收减免等“一揽子”方案。
国家财政支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此外,各地区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引导民间资本,民间资本可以通过直接、间接、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允许发行专项债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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