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起我市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统一按规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元)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另行收取关于装修方面的装修**清运费、住房装修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和装修资料费等费用。 & 展开
2010年11月1日起我市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统一按规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元)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另行收取关于装修方面的装修**清运费、住房装修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和装修资料费等费用。 如业主或使用人表示不装修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用。 为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在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单位收取不超过15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待装修完毕,经验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未受损坏,装修保证金应在3个月内全额退还;装修单位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当由装修单位承担赔偿或进行修复,赔偿或修复后,装修保证金应在3个月内全额退还。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