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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 展开
2022-06-14 14: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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