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按房改政策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对建筑、物业的管理职责
请问:我单位原自建楼房99年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且部分房屋已二次上市转让,我单位对该建筑还有管理责任吗?对楼房所涉及院内公共区域物业管理还有责任吗?咨询一下相关文件依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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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我委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解释,关于已售公房管理责任问题,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售后公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和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当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如还有其他问题 展开
2022-07-22 15: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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