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甲提出60万元房屋损失由乙承担60万元房屋损失的主张不成立,造成损失的原因是暴雨是不可抗力和自然因素与乙无关;(2)乙有否权拒绝输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得看甲乙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付款方式和过户时间是如何规定的;(3)租、甲丙之间的租凭是有有效的,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必须登记才有效力,当事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的;(4)甲和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发生效力的,签订合同之时起就有效力,不过对于定金和违约责 展开
答:(1)甲提出60万元房屋损失由乙承担60万元房屋损失的主张不成立,造成损失的原因是暴雨是不可抗力和自然因素与乙无关;(2)乙有否权拒绝输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得看甲乙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付款方式和过户时间是如何规定的;(3)租、甲丙之间的租凭是有有效的,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必须登记才有效力,当事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的;(4)甲和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发生效力的,签订合同之时起就有效力,不过对于定金和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是甲方赔偿的关键;(5)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戊来讲是有效的因为在答订合同时他并不知道甲与他人有约在先,不涉及到不当得利,对甲来讲就是涉嫌一房二卖,丁可以追究甲的法律责任。但是甲和丁的买卖在房管局并没有进行预告登记,所以甲和戊的买卖和过户都是法律所支持的;(6)丁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返还房屋,是不会得到支持的。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甲的房子,又没有违背相关的规定,所以丁只能请求甲的赔偿,不能请求返还房屋。(7)时效问题是法律专业的问题,我不太清楚了,就知道就权益受到损害,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两年内有诉讼时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