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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022-05-13 15: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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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人必须持续应用土地的,理应于届满前一年申请办理续期,除依据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必须取回该幅土地的,理应给予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理应再次签署合同,并交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人未申请办理续期或是虽申请办理续期但按照前述要求没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我国无尝取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外,还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未按照前款规定批准的,由国家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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