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2月,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产总价105万元人民币,购房款一次性付清,房产公司应于2006年12月1日交付该套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张先生立即支付了购房款,但房产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而是拖到2007年7月1日才向张先生交付,而张先生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双倍赔偿。 律师解读:商品房 展开
案例:2006年2月,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产总价105万元人民币,购房款一次性付清,房产公司应于2006年12月1日交付该套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张先生立即支付了购房款,但房产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而是拖到2007年7月1日才向张先生交付,而张先生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双倍赔偿。 律师解读:商品房销售中的双倍赔偿是指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惩罚性质的违约责任,通过这种比较严厉的措施,能够有效地制裁欺诈、恶意毁约等违背诚实信用、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双倍赔偿的有5种情况: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双倍赔偿的5种情况都必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仍然有效;或者购房者没有解除合同,只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同时要求双倍赔偿,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一般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产公司逾期交付商品房,而且交付的商品房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只是一般的违约,不属于双倍赔偿的上述5种情况,而且张先生没有要求解除合同,所以不能要求双倍赔偿,只能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一般的违约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