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二楼露台使用权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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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据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3款: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意味着开发商送的露台成为业主房屋的专有部分,具有产权,属于和该房屋一起的产权人所有。
2018-04-30 17: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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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二楼露台使用权是:一、商品房买卖合同,(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年限内,将出售的物业作为住宅使用;(2)物业交付使用时,如果购销商铺已办妥所有权证;
您好,商品房二楼露台使用权是:1、顶楼露台是指住宅建筑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做出大阳台,由于它面积一般均较大,上边又没有屋顶,所以称作露台。2、露台也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对物管公司规定的是居民私有财产,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居住空间,也就是私有财产和全部都属于个人财产。
露台是指住宅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做出大平面,由于它面积一般均较大,上边又没有屋顶,露台(露天平台)可以是为每套房独立设置的,也可以是多套共用的,但须是无盖的或其盖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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