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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日起我市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统一按规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元)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另行收取关于装修方面的装修**清运费、住房装修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和装修资料费等费用。 如业主或使用人表示不装修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用。 展开
2017-03-03 13: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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