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显而易见,从法律层面来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 展开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显而易见,从法律层面来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若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冲突,应予以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低于同类土地出让金的价格。 2、若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批准续期申请的,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上附着的房产,根据收回时的参与价值给予补偿。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