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解读!三孩生育配套政策出炉:取消社会抚养费,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有望抵扣个税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1-07-21 08:26

[摘要] 早在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透露出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信号。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决定》,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早在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透露出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信号。

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决定》,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作出规定。

重磅解读!三孩生育配套政策出炉:取消社会抚养费,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有望抵扣个税

《决定》从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强化组织实施保障等多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决定》时指出,在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后、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的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施行前生育三孩的,可按修改后的法律认定。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该负责人称。

《决定》还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杨舸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鼓励生育的背景下,这一规定旨在平衡两性在家庭养育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有利于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减轻个税负担、提供住房支持、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等政策,能切实缓解家庭养育、教育子女的压力。

社会抚养费成为历史

三孩生育政策的全面实施,意味着诸多制约措施将正式成为历史,社会抚养费便是其中之一。

《决定》指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杨舸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生育政策全面转型的当下,社会抚养费制度已不合时宜,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让生育选择权回归家庭的标志性事件。

何谓“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人解读称,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解读,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

不过在该负责人看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举措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时代的终结。“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十四五”将新增示范性普惠托位50万个以上

正如《决定》所言,群众生育观念已总体转向少生优育,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为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关键要“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

有哪些配套支持措施将应声上马?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方面,《决定》提出,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综合防治出生缺陷,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当前,我国妇幼健康核心指标现已位居全球中高收入国家前列。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司长宋莉披露的数据,在2020年,孕产妇死亡率为10万分之16.9,远低于全球各国10万分之53的中位数水平,也远低于中高收入国家10万分之43的中位数水平;婴儿死亡率为千分之5.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千分之7.5,均远低于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宋莉此前曾表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继续巩固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三级预防,并健全0-6岁的儿童健康管理。

《决定》另指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国家发展与改革委日前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支持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并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董登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量的提升是推进托育服务的关键。“公立托儿所、幼儿园可谓一位难求,而民营机构相对收费高昂,同样难以满足大众需求。为此,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另一方面可探索以公办民营、政府补贴、集体采购、服务外包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供给,做大托育服务的‘蛋糕’。”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人则进一步明晰了数量的要求。在“十四五”时期,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将从目前的1.8个提高到2025年的4.5个;同时,还将实施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工程和普惠托育服务扩容项目,支持150个城市新增示范性普惠托位50万个以上。

父母育儿假试点行将上马

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的高负担是造成生育意愿子女数与总和生育率“双低”局面的重要原因。

《决定》为此也提出破解之道。其中,在降低生育成本方面,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杨舸表示:“在鼓励生育的背景下,这一规定旨在平衡两性在家庭养育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有利于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董登新则说,可根据家庭生养孩子的数量制定差异化的男性职工育儿假,同时企业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障男女职工享有育儿假的权益。

而在降低养育成本方面,《决定》则主要考虑税收与住房两大维度。在税收层面,提出将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国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仅包括子女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支出及之后的学历教育支出,尚不包括0-3岁阶段。杨舸认为,新政的落地将进一步减轻育龄青年个税负担,激励其生育积极性。

而在住房层面,《决定》要求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决定》另提及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重要性。杨舸表示,教育成本在家庭育儿成本中所占比重较高,因而在教育端为父母切实“减负”意义重大。“国家将致力于推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布局,同时让父母不再为校外培训、等问题而忧虑,整体的目标是明确而正向的。”

国家卫健委:仍然是计划生育

20日晚,国家卫健委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

一、优化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二、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目前,国务院已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作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三孩生育政策作出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法律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在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决定》后、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的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施行前生育三孩的,可按修改后的法律认定。

三、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取消计划生育了吗?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中央《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今后还有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吗?

中央《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五、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解读,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

六、如何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

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七、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生育孩子的,实行生育登记,按规定享受妇幼健康、优生优育等服务。生育登记既可以在户籍地办理,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实行网上办理、跨省通办。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是科学把握出生人口态势,精准提供妇幼健康、优生优育等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八、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是什么?

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包括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五项制度贯穿孕产期服务与管理全过程,以“重预防、守底线、强责任”为核心,从制度上保证孕产妇安全,并对不同风险的人群提供适宜的、有针对性的干预服务。

九、对孕产妇如何进行妊娠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按照《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对孕产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作出明显标注。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一般风险)”、“橙色(较高风险)”、“红色(高风险)”和“紫色(传染病)”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对患有疾病可能危及生命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十、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保障有哪些举措?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区域组织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管理以及服务能力、设施设备配备、人员配置和工作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着力加强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组建区域急救专家组,强化转运、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升临床救治能力。

十一、如何保障新生儿安全?

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会诊、转诊网络。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保障,密切产儿科协作,加强人员培训培养,推广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早产儿袋鼠式护理和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强化新生儿健康管理,强化孕期、产前、产时和产后优质服务,保障胎儿和新生儿健康。

十二、在防治出生缺陷方面有哪些措施?

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十三、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包括哪些措施?

一级预防是在婚前、孕前和孕早期进行健康教育、婚前保健、孕前优生检查和咨询指导,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二级预防是在孕期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减少致死、严重致残缺陷儿的出生。三级预防是对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和诊断,对出生缺陷患儿进行救治康复,预防和减少儿童残疾。

十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包括哪些服务项目?

自2010年起,我国启动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19项孕前优生服务,预防和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目前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已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所有县(市、区)普遍实施,所有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均可免费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十五、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哪些病种?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

十六、如何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

将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十七、如何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

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十八、“十四五”婴幼儿托位数建设目标是什么?

“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托位数列为20个主要指标之一,提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从目前的1.8个提高到2025年的4.5个。

十九、“十四五”期间预计增加多少个示范性普惠托位?

“十四五”时期,实施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工程和普惠托育服务扩容项目,支持150个城市新增示范性普惠托位50万个以上。

二十、在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方面有哪些举措?

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二十一、之前的计划生育家庭还能享受有关待遇吗?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

二十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扶金标准如何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自2011年以来,先后四次调增扶助标准,目前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特扶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50元、450元。

二十三、如何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男女平等、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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