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执行!长沙明确房价构成 商品房利润不得超过8%
长沙市发改委 2019-12-11 18:19
[摘要] 12月11日,长沙市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我市成本法监制商品住房价格构成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商品住房价格有成本、利润、税金三部分构成,而平均利润率被确定为6%-8%。该《通知》自12月11日起执行。
12月11日,长沙市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我市成本法监制商品住房价格构成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商品住房价格有成本、利润、税金三部分构成,而平均利润率被确定为6%-8%。该《通知》自12月11日起执行。
商品房成本构成共包括8项,分别是楼面地价、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及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利润则指的是商品住房开发经营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利润。利润提取应以前款成本构成的1—4项之和为基数,平均利润率为6—8%。
另外,《通知》还明确,以下5类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分别是:
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3、各种于商品住房开放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4、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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