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如何走出尴尬境地?

和讯网  2018-10-29 12:51

[摘要] 今年8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做好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综合研判,积极创新产品,有效满足社会养老需求,增加老年人养老选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以房养老”)至此结束试点,面向全国推广。

今年8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做好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综合研判,积极创新产品,有效满足社会养老需求,增加老年人养老选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以房养老”)至此结束试点,面向推广。

以房养老本质是一种“倒按揭”,即拥有房屋的60岁以上老人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换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这期间居住权不变,但会失去房屋所有权。老人去世后,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抵押房产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若有结余,则给老人的继承人。

2014年7月,“以房养老”在北京楼盘)、上海楼盘)、广州楼盘)、武汉楼盘)正式试点,两年后又扩大到了个别省会城市。四年过去,仅幸福人寿一家保险公司推行了“以房养老”相关保险产品,承保仅98户139人,用“尴尬”来形容并不为过。

为何遇冷

其实,以房养老刚推出时,各保险公司对其并不感冒,有过专门讨论的公司不多,能推出产品并实际销售的也仅幸福人寿一家。而这也是因为关键人物孟晓苏,他是幸福人寿的任董事长,第二任监事长,同时也是中房集团的理事长,在国内提出“以房养老”模式。在他的大力推动下,幸福人寿才开发并推出了以房养老相关产品。

如今以房养老要面向推广,在讨论如何避免它再次遇冷之前,我们先要分析清楚以房养老在试点期遇冷的原因。

一是因为目前房屋估值体系的不健全和《继承法》的不完备。以房养老中的一大难点是对房屋价值进行准确估值,需要地方房管局的配合,而以房养老是由原保监会发文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对地方房管局并无任何行政约束力,地方房管局的配合度并不高;以房养老模式下,老年人去世后,房屋的所有权归为保险公司,而目前《继承法》对于公司法人如何继承房屋,以什么方式继承等并无明确说明,这给保险公司在未来房屋管理上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是保险公司的顾虑,以房养老产品属于年金性质产品,在计算寿险比的盈利价值是比较低的,基于这一点,保险公司就动力不足,而且所有的精算模型都是基于未来房屋价格不会下跌,否则保险公司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原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则认为,以房养老在中国遇冷的根源在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同时拥有地权。以房养老在美国推行得较为成功,被用作抵押的房屋都是“single house”,即独栋房屋,老人去世之后,保险公司在拥有这栋房屋所有权时,也同时拥有了房屋覆盖下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土地的处置有较大的自由度。中国的房屋产权与地权是分离的,就决定了保险公司在未来处置房屋时并不具有太大的自有度。

从中国传统的家庭文化而言,要从心理上接受以房养老这种模式也并不容易。“30岁,你买一套房子,再用30年还房贷,把自己半辈子交给银行。60岁,你退休,再把半辈子买来的房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给你发钱养老,房子最终归他们。这辈子,你都干了什么?”一位网友的这段话说出了不少人的心理,在网上获得了不少的点赞。

有总比没有好

从此前不同媒体的报道和调研来看,多数老人更偏向于家庭养老而将房屋留给子女,从幸福人寿养老保险产品承保情况看,承保人也多是失独老人。这也解释了,为什么遇冷的以房养老还要被推向,因为“有总比没有好”。

应该认识到,即使是在效果不错的美国,以房养老依旧是小众产品;此次《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也明确“积极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对传统养老方式形成有益补充”,对以房养老的定位也是配角。以房养老的“冷”是情理之中。

同样,它在试点期暴露出的问题,不能被忽视。鉴于以房养老涉及房屋、养老及保险的跨界问题,需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和银保监会的联合出台相关举措,打破行业制度上的藩篱;完善《继承法》,加快遗产税等相关税种的探讨制定,降低政策不确定风险,激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以房养老产品的开发中。以房养老的精算模型都是基于未来房屋价格不会下跌,否则保险公司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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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养老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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