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的“馈赠”变成了“买卖” 父子争房产

新法制报  2016-08-11 10:06

[摘要] 今年75岁的沙某经历过两次婚姻,谭某文是其第一任妻子,早在上世纪90年代,其与谭某文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沙某和谭某文离婚后,便和刘某结婚,两人育有一子沙某健。2001年,尚且年幼的沙某健需要入户籍读书,沙某便将该房馈赠给他,待他长大后取回。

案 例

今年75岁的沙某经历过两次婚姻,谭某文是其任妻子,早在上世纪90年代,其与谭某文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沙某和谭某文离婚后,便和刘某结婚,两人育有一子沙某健。2001年,尚且年幼的沙某健需要入户籍读书,沙某便将该房馈赠给他,待他长大后取回。当中不涉及买卖,从没有收款及付款,因沙某深信幼子长大后,不会违反诺言,独吞沙某用多年积蓄购买的房子。2003年,刘某和沙某健便跟随沙某生活。

直到2010年沙某与刘某离婚,在离婚后一次偶然的争吵中,刘某气急之下说出了房子转名时,她曾私自将“馈赠”改为“买卖”。沙某这才发现自己一直被骗,因当时房子是馈赠给沙某健,而不是买卖,没有收过刘某或沙某健一分钱。

沙某向法院起诉,将自己曾经的妻子和自己的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为沙某及谭某文所有,并要求赔偿自己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费1000元。

沙某称,因担心被告刘某夺其家产,就书写了一份《授权书》,内容是该房屋原由沙某自己和谭某文所有,沙某为沙某健入户读书故转名给沙某健,沙某健授权委托沙某全权处理,物业的业权归沙某所有。当时沙某健在念小学,沙某写完后并让沙某健在《授权书》上签名。签订《授权书》时只有沙某父子二人,刘某并不在场。

沙某健对此作出书面答辩称,沙某和谭某文都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自己当时只有几岁,房产过户手续均由他们两人去房管所办理,距今已过了13年,他们没有权利取回房产。至于《授权书》,当时其是在未成年的情况下签名的,而且沙某是叫其写一个“沙”字,后演变成了一份《授权书》。沙某健称,房屋里的家私、家电等物品是母亲刘某与沙某离婚时已协商好分给母亲的,沙某无任何物品在家里。

对于《授权书》,法院认为其内容由沙某书写,仅有“沙某健”的签名,难以证明是沙某书写完正文内容后,由沙某健对正文内容的确认。即使是被告沙某健签名,签订时沙某健不满14周岁,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能完全理解和认识《授权书》涉及的房屋权属等问题。

说 法

法院认为,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和被告提交的《房地产权证》,涉案房屋于2001年1月19日过户登记至被告沙某健名下,权属人是被告沙某健,权属来源为向两原告购买,买契税纳税金额1374元。沙某认为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沙某健名下并非出售而是赠与,待沙某健成年后取回,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沙某的陈述不予采纳。

而沙某作为被告沙某健的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沙某以该《授权书》作为被告沙某健承认房屋权属归原告所有的证据,与法律不符。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沙某和谭某文要求将涉案房屋归二人所有,以及被告返还涉案房屋,取回被扣和被取走的家私、家电等财物,被告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涉案房产和房屋内的财物归儿子沙某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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