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出台 券商须用自有资金参与

证券日报  2015-07-25 06:24

[摘要] 主营业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或者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机关处罚的公司,都不能作为标的公司■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主营业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或者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机关处罚的公司,都不能作为标的公司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券公司可以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了。《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了《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对开展该业务的业务规范作出明确。

    根据办法,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融入方准入条件并对融入方进行资质审查。

    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股权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一类是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另一类是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股权。

    证券公司接受质押的标的股权必须为依法可以实现质押权利的股权。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回购交易期限;需要展期的,展期后累计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证券公司与融入方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融资额度。证券公司接受质押的标的股权必须为依法可以实现质押权利的股权。

    办法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融入方准入条件并对融入方进行资质审查。准入条件应当定期评估调整,包括融入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诉讼情况等。若融入方存在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外负有数额较大未清偿债务或近一年延期支付数额较大到期债务,都不符合资格条件。

    若融入方为机构,近一年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融入方资信及还款能力、标的股权质量、提供的担保、回购交易期限、标的公司的净资产及未来发展情况等因素对标的股权进行估值,并确定折算率上限。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的公司准入标准并定期评估调整,主营业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或者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机关处罚的公司,都不能作为标的公司。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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