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8日从个人过户给公司的房屋,没有申请上手发票。现在想卖,交易所增值税及附加不减扣上手成本,土地增值税不减扣上手成本每年加计5%。国税发[2005]89号2005年6月1日前, 地方税务有为个人开具发票吗?现能凭当时的交易契税印花税等证据补开上手发票吗?或还有什么办法允许减扣成本吗?
passport3279234228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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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宇吐楼市
2018-08-23已回答 该问题价值¥88.00,已有4171人围观
我建议还是按正规程序走,听税务部门的安排。不要想歪门邪道,不过我也帮你查了下相关资料,或许对你有帮助。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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