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变更,开发商在建设的过程中有损害教职工利益的行为,教职工也向开发商交了款签订合同。 我们要求。 请问对吗,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8条为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质量,首次召开业主大会受“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限制,对类似在开发前就有了“特定”的业主的小区,《武汉... 展开
如变更,开发商在建设的过程中有损害教职工利益的行为,教职工也向开发商交了款签订合同。 我们要求。 请问对吗,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8条为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质量,首次召开业主大会受“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限制,对类似在开发前就有了“特定”的业主的小区,《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也作了同样规定,达到预售标准后,等到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才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对我们该怎么办。 经武汉市政府批准,同意武汉大学为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专门为武大教职工建设限价商品房近4000套“珞珈雅苑”小区,我们就是合法的业主无疑。 我们认为。开建前教职工向开发商交了10万元定金,维权已晚。 我们发现《物权法》对召开业主大会条件未作规定、公共部分建设等,在交了定金和签了合同后,我们是业主但没有发言权的合法机构,首次召开业主大会应该不受住建部和武汉市的“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条件限制,珞珈雅苑小区业主在开发前政府就限定了“特定”的业主群体----武汉大学教职工,会造成损害业主的利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也只是对业主参会比例作了规定。但是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