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案件分析,请专家帮助
购房者(甲方)于2010年10月,在街上发现卖房者(乙方)张贴出卖一处260平方米门市房。经双方协商,以83万的价格购得,并在30天内分两次交齐全部房款。卖房者(乙方)将(乙方)本人名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给购房者甲,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明确:由于房屋过户费用非常多,甲方也不想留此房产,待需要过户时,乙方必须全力配合... 展开
购房者(甲方)于2010年10月,在街上发现卖房者(乙方)张贴出卖一处260平方米门市房。经双方协商,以83万的价格购得,并在30天内分两次交齐全部房款。卖房者(乙方)将(乙方)本人名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给购房者甲,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明确:由于房屋过户费用非常多,甲方也不想留此房产,待需要过户时,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过户给甲方或者第三人。房屋购得后,乙方提出要租用甲方的这个房产做生意,双方又签订租赁协议,甲方将房产租给乙方做生意。期间的房屋的水、电、大热包烧等一切费用都是甲方负责并有全部票据。2013年10月,甲方去催缴2013年10月-2014年10月的租金时,发现乙方人去楼空,甲方也联系不上乙方。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甲方在门口贴“招租启示”并于2014年5月,将房子租给丙方,租期是5年。甲方于2014年12月甲方想办法终于找到乙方,并要求乙方协助甲方到房产过户,乙方一是推脱不与过户,二是要求甲方将房子再卖给乙方,而且还非要以卖出的83万的价格。甲方不同意,并与2014年末起诉乙方,要求乙方协助甲方过户。乙方在法庭上辩称:乙方原来出卖的83万的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请问:法律上能予以支持吗?是否可以认定乙方是恶意欺诈?说明情况:1、房产证是2001年在房产局办理的。2、土地证是2010年乙方卖房子前,在土地局补办的。3、乙方与原丈夫是2003年协议离婚。距2010年出卖房子是6年多时间。 收起
心动的小屋|2015-04-19 10:01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