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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征收管理关问题通知 税函〔2008〕747号 -------------------------------------------------------------------------------- 全文效 文期:2008-0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家税务局、税务局: 进步加强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关 展开
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征收管理关问题通知 税函〔2008〕747号 -------------------------------------------------------------------------------- 全文效 文期:2008-0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家税务局、税务局: 进步加强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关问题通知: 、关于总机构向支机构提供企业所税配表导致支机构申报预缴企业所税处理问题 首先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二级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该二级支机构具主体产经营职能确定应申报预缴所税二级支机构;其确定申报预缴所税二级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该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配表同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按照《华民共税收征收管理》关规定予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由级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责任制规定严肃处理 二、关于实行跨区汇总纳税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税问题 跨区汇总纳税企业所税收入涉及跨区利益跨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适用《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税核定征收办(试行)〉通知》(税发[2008]30号) 家税务总局 二○○八八月二十 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征收管理暂行办》通知 税发〔2008〕28号 -------------------------------------------------------------------------------- 全文效 文期:2008-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家税务局、税务局: 加强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家税务总局 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机构企业所税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通知》(财预[2008]10号)精神家税务总局制定《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征收管理暂行办》现印发给请遵照执行 、统思想牢固树立局意识实行所税制度新企业所税重要内容促进我社主义市场经济进发展完善客观要求效解决所税制度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家税务总局、民银行制定《跨省市总机构企业所税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并报务院批准实施家税务总局基础反复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各务必统思想牢固树立局意识认真习领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基础工作通税款配办跨省区总机构所税实施管理项新事物面临新情况总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支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现要牢固树立全盘棋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职责做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平稳运行 执行何问题请及向家税务总局反映 ?? 附件: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家税务总局 二○○八三月十 附件: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第章 总 则 第条 加强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征收管理根据《华民共企业所税》及其实施条例、《华民共税收征收管理》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家税务总局 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机构企业所税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通知》(财预[2008]10号)关规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 居民企业境内跨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设立具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称支机构)该居民企业汇总纳税企业(称企业)除另规定外适用本办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秦铁路公司)、邮政企业、工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农业银行、银行股份限公司、家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口银行、央汇金投资限责任公司、建设银行股份限公司、建银投资限责任公司、石油气股份限公司、石油化工股份限公司及海洋石油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外商投资、外海石油气企业)等缴纳所税未纳入央享范围企业适用本办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计算、级管理、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企业所税征收管理办 第四条 统计算指企业总机构统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具资格营业机构、场所内全部应纳税所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级管理指总机构、支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都机构进行企业所税管理责任总机构支机构应别接受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第六条 预缴指总机构、支机构应按本办规定月或季别向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指度终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税度汇算清缴统计算企业度应纳所税额抵减总机构、支机构已期预缴企业所税款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指财政部定期缴入央库跨区总机构企业所税待配收入按照核定系数调整至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具主体产经营职能二级支机构期预缴企业所税 二级支机构及其属机构均由二级支机构集预缴企业所税;三级及支机构预缴企业所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统计入二级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独立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独立产经营职能部门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核算具独立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支机构预缴企业所税具独立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能核算具独立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支机构预缴企业所税 第十条 具主体产经营职能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产品售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二级及支机构预缴企业所税 第十二条 度认定型微利企业其支机构预缴企业所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支机构设立预缴企业所税 第十四条 撤销支机构撤销剩余期限内应摊企业所税款由总机构缴入央库 第十五条 企业境外设立具资格营业机构预缴企业所税 企业计算期预缴所税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摊素数额均包括其境外设立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 总机构支机构处于同税率区先由总机构统计算全部应纳税所额依照本办第十九条规定比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三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同税率区机构应纳税所额再别按总机构支机构所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总机构支机构2007及前度按独立纳税计缴所税尚未弥补完亏损允许定剩余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规定预缴摊计算总机构支机构企业所税预缴额别由总机构支机构月或者季预缴 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困难经总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认按照度应纳税所额1/12或1/4由总机构、支机构预缴企业所税 预缴式经确定度变更 第十九条 总机构支机构应期预缴企业所税50%各支机构间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部其25%入库25%预缴入央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关规定进行配 第二十条 按照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摊 ()支机构应摊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计算企业期实际应纳所税额每月或季度终10内按照各支机构应摊比例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税额50%各支机构间进行摊并通知各支机构;各支机构应每月或季度终起15内其摊所税额向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摊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计算企业期应纳所税额25%每月或季度终15内自行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央库配税款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计算企业期应纳所税额25%每月或季度终15内自行申报预缴 第二十条 按照度应纳税所额1/12或1/4预缴税款摊 ()支机构应摊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汇算清缴统计算应缴纳所税额1/12或1/4每月或季度终起10内按照各支机构应摊比例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税额50%各支机构间进行摊并通知各支机构;各支机构应每月或季度终起15内其摊所税额向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摊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汇算清缴统计算应缴纳所税额1/12或1/4企业全部应纳所税额25%部每月或季度终15内自行向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央库配税款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汇算清缴统计算应缴纳所税额1/12或1/4企业全部应纳所税额25%部每月或季度终15内自行向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度终5月内应依照律、规其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度汇算清缴各支机构进行企业所税汇算清缴 应补缴所税款由总机构缴入央库缴所税款由总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具"税收收入退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央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 支机构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前度(1-6月份按度7-12月份按度)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素计算各支机构应摊所税款比例三素权重依0.35、0.35、0.30.计算公式: 某支机构摊比例=0.35×(该支机构营业收入/各支机构营业收入)+0.35×(该支机构工资总额/各支机构工资总额)+0.30×(该支机构资产总额/各支机构资产总额) 公式支机构仅指需要预缴支机构该税款摊比例按述经确定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所称支机构经营收入指支机构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实现全部营业收入其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指利息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所称支机构职工工资指支机构获职工提供服务给予职工各种形式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所称支机构资产总额指支机构拥或者控制除形资产外能货币计量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数据均企业财务计决算报告数据准 第二十八条 支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计算确定摊所税款比例异议应于收《华民共企业所税汇总纳税支机构配表》30内向企业总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提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复核建议30内摊税款比例进行复核并作调整或维持原比例决定支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摊所税款比例复核期间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 总机构支机构均应依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税务机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总机构应每6月20前依照本办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确定各支机构应摊税款比例填入《华民共企业所税汇总纳税支机构配表》(见《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华民共企业所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通知》(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支机构配比例"计算公式依照本办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同发各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总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收总机构报送《华民共企业所税汇总纳税支机构配表》10内应通家税务总局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式及传送给各支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总机构应其所二级支机构(包括参与预缴支机构)信息及二级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邮编、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支机构应总机构信息、级机构、属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支机构注销15内总机构应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应报送《华民共企业所税汇总纳税支机构配表》、财务计决算报告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支机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支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具证明再由总机构向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 各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华民共企业所税汇总纳税支机构配表》其主管支机构应摊入库所税税款计算摊税款比例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发现计算摊税款比例3项指标问题应及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支机构未按税款配数额预缴所税造少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华民共税收征收管理》及其实施细则关规定其处罚并处罚结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居民企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市(区、县)设立具资格营业机构、场所其企业所税征收管理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家税务局、税务局参照本办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自20081月1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由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通知 税函〔2009〕221号 -------------------------------------------------------------------------------- 全文效 文期:2009-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家税务局、税务局: 贯彻落实《华民共企业所税》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征收管理现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通知: 、关于二级支机构判定问题? 二级支机构指总机构其财务、业务、员等直接进行统核算管理领取非营业执照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其所属二级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支机构及具效证明(支持证明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应向其所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总机构具二级支机构效证明其所主管税务机关应二级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预缴企业所税? 总机构名义进行产经营非支机构提供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支机构身份应视同独立纳税计算并缴纳企业所税执行《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征收管理暂行办〉通知》(税发〔2008〕28号)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支机构适用同税率企业所税款计算缴纳问题? 预缴总机构支机构处于同税率区先由总机构统计算全部应纳税所额按照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比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三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同税率区机构应纳税所额再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加总计算企业应纳所税总额再按照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比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三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支机构摊预缴企业所税款? 汇缴企业度应纳所税额应按述并采用各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度三素计算确定? 除《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税渡优惠政策通知》(发〔2007〕39号)、《财政部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税渡优惠政策关问题通知》(财税〔2008〕21号)关规定外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照述总支机构处于同税率区计算计算并缴纳企业所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税? 三、关于预缴度汇算清缴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进行企业所税预缴度汇算清缴二级支机构应向其所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支机构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二级支机构计算摊税款比例三项指标应摊入库所税税款进行查验核依据? 四、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处理问题? 应执行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未执行或未确执行述文件规定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企业所税造总机构与支机构间同存(或几)预缴另(或几)少预缴税款其总机构或支机构预缴企业所税低于按述文件规定计算配数额应随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按述文件规定计算配税款差额配总机构或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支机构预缴企业所税高于按述文件规定计算配数额应随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按述文件规定计算配税款差额总机构或支机构预缴数扣减? 五、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91月1起执行 家税务总局 二○○九四月二十九 家税务总局于建筑企业所税征管关问题通知 税函〔2010〕39号 -------------------------------------------------------------------------------- 全文效 文期:2010-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家税务局、税务局: 加强规范建筑企业所税征收管理根据《华民共企业所税》及其实施条例、《华民共税收征收管理》及其实施细则、《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税征收管理暂行办〉通知》(税发〔2008〕28号)规定现跨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经营建筑企业所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 、实行总、机构体制跨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计算、级管理、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办计算缴纳企业所税 二、建筑企业跨区设立符合二级支机构条件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总机构或二级支机构统计算按照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办计算缴纳企业所税 三、各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与本通知相抵触征管文件律停止执行并予纠;按照规定应预缴征收企业所税要及税款返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税务总局按照执责任制关规定严肃处理 家税务总局 二○○月二十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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