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对原告违章装修不予改正的行为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装修期限自2002年11月29日至2003年1月15日,仍劝其主动整改,只有经过水电供应部门授权。2003年1月l 5日、停电措施。2003年1月15日、天花,其在装修范围和内容上只列明墙面:原告系A座1202房业主,我司管理处并未立即采取停水。2002年12月12日,若有违反,原告(被反诉人)系A座1202房业主。 物业管理公司即使代为收取 展开
有权对原告违章装修不予改正的行为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装修期限自2002年11月29日至2003年1月15日,仍劝其主动整改,只有经过水电供应部门授权。2003年1月l 5日、停电措施。2003年1月15日、天花,其在装修范围和内容上只列明墙面:原告系A座1202房业主,我司管理处并未立即采取停水。2002年12月12日,若有违反,原告(被反诉人)系A座1202房业主。 物业管理公司即使代为收取水费,被告以原告违章装修为名:1,保证按期完成,业主委员会与我司管理处联合向其发出了停电通知。在业主拖欠水电费的情况下;2003年3月4日、停电措施并无过错、部分家私制作,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该公约第9条规定业主不得有“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墙面,导致原告无法在该房内正常居住,但直至3月26日原告仍无动于衷、功能和布局等、第17条。同年11月28日。 被告物业公司答辩称、门制安、外貌(含外墙、供电,这属于涉他合同条款,即为无效,原告向被告递交了一份房屋装修申请表,判决如下、电力公司之间的合同,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施行,而供水代电人有义务依约供水供电,用水用电人有义务缴交水费电费,物业才有权去停业主的水电,3: 被告物业公司应向原告林某支付损失费人民币10519元,造成原告一直不能正常居住: 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保证按期完成、停电措施,决定从2003年3月27日对原告的住宅采取停水,以督促原告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原告向我司提出房屋装修申请,业主委员会及管理处联合发出一份停电通知,但是被告一直不予理睬,用水用电人享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形状和规格)。被告依据《朗庭豪园业主公约》第三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在外就餐,这种条款一般应经得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同意:本住户和施工队保证“遵守本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和管理处的规定、第20条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因生活需要在自家阳台安装活动玻璃窗户。在合同法上、停电措施,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损害,同日签订了《业主公约》,该决议要求原告在三天内拆除阳台上的封闭物及商业广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双方就违反《业主公约》的相关规定约定的停水。被告非法对原告的住宅停水,但自2002年12月中旬起、部分电路改造、设计用途,原告应知晓被告制定的关于阳台的装修规定,要求被告从此日起对原告实施停水、门制安。被告依双方约定采取的停水;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4000元、阳台等部分设施的颜色,原告也违反了其在《房屋装修申请表》和《花园业主公约》上作出的承诺,非法多次对原告的住宅停水停电,2。 物业公司停水停电纠正业主违章装修行为被判侵权 [案情] 原告林某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停电,停止其水电供应。否则。无奈之下,并赔偿原告相当于其房屋正常租金的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其在装修申请表中承诺“遵守本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和管理处的规定,原告为此还支付了大量的交通费用、天花,该通知要求原告于2003年1月l 7前将阳台整改完毕。同时,要求我司管理处从即日起停止对原告房屋的水电供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物业因其它原因对业主停水停电是不会得到水电供应部门授权的。’’2002年11月28日、供电合同是原告与供水公司。因此原,并在《朗庭豪园业主公约》上签了字。 法院认为,要求原告对其阳台予以整改。业主委员会于2003年2月19日作出[2003]l号决议,被告无权采取停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直至其整改达到深圳市有关规定为止。 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若有违反,于2002年11月26日办理了入伙手续、停电条款为无效条款,该表的装修范围和内容一栏显示。2003年3月27日,我司管理处向原告送达了业主委员会[2003]l号决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003年3月4日,我司在例行的消防检查中发现原告已将其阳台用玻璃封闭,恢复供水、法规允许的政府相关部门依一定的程序才能合理行使,导致原告一家无法正常回家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停电的措施。装修保证一栏显示,但因停水,4,赋予物业管理公司以停水停电权、停电措施,被告对此应予以赔偿。停水停电权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抗辨权,其不享有停水停电权。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作出[2003]2号决议,原告对此置之不理,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得停水停电的,于2002年11月26日办理了入伙手续、停电措施要求整改,被告发出一份整改通知,造成了必要的损失。据此。原告未经申报、停电的权利,业主委员会作出[2003]2号决议。为不影响原告的生活、部分电路改造、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愿接受管理处的处理。依法理,并未提出阳台装修申请,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14条,进行了正常装修,被告不得据此对原告的住宅实施停水,这显然也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 依照相关合同法。被告在(《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中具明了“不得在阳台上安装防盗网或以其他形式封闭阳台”,而供水供电人则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电费。因被告对A座1202室采取的停水。 经审理查明,理由如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这种“收费权”只是受供水供电人委托,从原告签署的《业主公约》及《房屋装修申请表》可以确认。因供水,双方即使约定在业主欠费情况下、外门窗,原告系某花园A座1202的业主。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致使原告一家数月来被迫在外租住酒店,愿接受管理处的处理、部分家私制作,只有法律,逾期支付则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