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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于2014年5月10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请问,我于2014年5月10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用来开超市。租期为2014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由于生意不好,我不想继续租用了。这样我算违约吗?应当赔偿吗?
鍾樂珊|2015-04-09 17:56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周金如 二手房经纪人电话联系百科详情

这个可以协商的,如果甲方一定要你赔偿的话也是正常的,合约这个东西有法律的
2015-04-10 14: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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