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改造费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其中,按照下列规定分摊、改造、市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展开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改造费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其中,按照下列规定分摊、改造、市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改造费用,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改造费用、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改造费用,向所在地直辖市,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公开透明,应由业主承担的、改造费用、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不得挪作他用、改造、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其中: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