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张三。另外建议以后用A、B、C指代。 这是典型的“一房二卖”,涉及物权和合同的冲突。判断不动产的归属要看谁“登记在先”,所以本案中后签约的张三取得房屋。李四对王五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有可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甚至可能索赔,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比如多长时间内需要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如果王五能证明李四和张三恶意串通,有可能使其合同无效,但在实务中非常困难,张三一定会咬定其毫不知情 展开
归张三。另外建议以后用A、B、C指代。 这是典型的“一房二卖”,涉及物权和合同的冲突。判断不动产的归属要看谁“登记在先”,所以本案中后签约的张三取得房屋。李四对王五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有可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甚至可能索赔,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比如多长时间内需要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如果王五能证明李四和张三恶意串通,有可能使其合同无效,但在实务中非常困难,张三一定会咬定其毫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 附: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