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规定,职工配偶在异地工作、居住(需提供配偶所在城市常居户口或工作证明)购买自住房住房的,凭国家住建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监制的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在购房实际行为发生一年之内,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只有职工配偶在异地工作、居住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方能支取职工 展开
根据《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规定,职工配偶在异地工作、居住(需提供配偶所在城市常居户口或工作证明)购买自住房住房的,凭国家住建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监制的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在购房实际行为发生一年之内,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只有职工配偶在异地工作、居住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方能支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