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二手房东,从一手房东承包了一栋楼,后改做商铺,旅店出租出去。做旅店的租户A因经营不善说要转让
租户B,我叫租户A拿合同原件,他说丢失了。三方签转让合同的时候注明与租户A的原合同作废以新合同与租户B签的为准。租户A走后,很多债主找上门,有一债主还拿了我和租户A签的合同原件,他说原件在他收上我不能签转让合同。还有一债主是一手房东,他现在很生气说要收回房子。这些债主都是很熟的人,现在很头疼,不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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